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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新版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衛生署公告:公告修正「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惟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前各醫院已招收之住院醫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衛生署公告:公告修正「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惟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前各醫院已招收之住院醫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本課程訓練完成所需時間為3.5年
訓練年 | 訓練項目(課程) | 訓練時間 | 評核標準 (方法) | 備註 |
第1年 | 1.學習皮膚病之全人醫療(包含門診及住院病人)。 2.學習一般皮膚病診療(強調臨床鑑別診斷)及判讀基本皮膚病理。 3.學習臨床檢查方法,含伍氏燈檢查、黴菌鏡檢(KOH test)、寄生蟲及病毒感染之抹片檢查 (Tzanck smear)、皮膚鏡(Dermoscope)檢查等。 4.皮膚科治療用藥之臨床藥學。 5.學習基本治療技能:含皮膚切片手術、初階皮膚外科手術、冷凍手術治療、電氣燒灼、藥物燒灼、光照治療等。 7.參加專業責任與醫病關係等相關之醫學倫理課程。 | 1年 | 1.全人醫療訓練共五例以上。 2.臨床檢查方法每項五例以上。 3.基本技能實例操作每項五例以上。 4.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 每週至少有一小時應參加本院或他院之討論會,含臨床病例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圖書期刊討論會、病房迴診、組織病理判讀及住院醫師教學。 |
第2年 | 1.延續第一年加強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訓練。 2.免疫螢光切片染色及判讀。 3.黴菌培養及判讀。 4.皮膚貼膚及皮內試驗及判讀。 5.全身性疾病之皮膚表徵及皮膚病相關之其他系統疾病。 6.學習進階光照治療。 8.擔任進階皮膚外科手術助手。 | 1年 | 1.一般皮膚腫瘤切除手術五例以上。 2.照護住院病人五例以上。 3.免疫螢光切片染色之判讀、黴菌培養之判讀、貼膚試驗之判讀,每項五例以上。 4.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 |
第3年 | 1.學習進階皮膚外科:皮瓣手術、植皮術等。 3.在主治醫師指導下,負責他科之會診工作。 4.學習皮膚科進階藥物療法(含化學治療及免疫療法)。 5.整理文獻,撰寫病例報告,或作臨床研究,撰寫論文。 6.指導資淺住院醫師之住院病人照護。 | 1年 | 1.參與門診診療工作,每週一次以上。 2.參與皮瓣手術及植皮術,各兩例以上。 3.參與雷射及光電手術(含至少兩種不同類機型),各十例以上。 4.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 |
第4年 | 1.訓練獨立門診及會診診療之能力。 2.學習急重症與皮膚相關之診療照護。 3.學習與皮膚科有關之其它專科醫學 (如免疫疾病、血液疾病、職業醫學、環境醫學等)。 5.訓練領導能力及學習行政、資訊管理。 6.參與學生及住院醫師之教學。 7.學習基礎醫學研究。 | 6個月 | 1.他科會診紀錄三十例以上。 2.由科部主任實地評核,做成文書報告,評核重點包含: (1)醫學知識。 (2)病史取得及病歷記載。 (3)理學檢查。 (4)處置技術。 (5)責任感。 (6)醫病關係。 (7)同事關係。 (8)時間應用。 (9)科部內外學術活動。 |
備 註:本課程訓練包括皮膚診斷學、皮膚微生物學、性傳染病學、皮膚生理學、皮膚免疫學、皮膚基本治療學、皮膚光照治療、皮膚過敏測試、皮膚腫瘤學、皮膚病理 學、皮膚外科學、皮膚進階治療學、社區醫學服務、職業環境皮膚科學、基礎醫學研究、皮膚美容外科、美容注射及皮膚保健暨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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