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研究皮膚科醫學會(TSID)簡介
皮膚科 王修含 醫師
皮膚科學可粗分為基礎科學研究與臨床應用兩大方向,因此世界各國的皮膚科醫學界,除了成立側重於皮膚科臨床實務應用的「皮膚科醫學會」之外,往往也會另行 籌組強調皮膚科基礎醫學研究的「研究皮膚科醫學會」。以美國為例,美國皮膚科學界於1937年成立研究皮膚科醫學會(Society for Investigative Dermatology, SID),而美國皮膚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Dermatology , AAD)則於1938年成立。美國的研究皮膚科醫學會成立宗旨,在於提昇皮膚科學研究的地位,因此也同時成立一份相關的皮膚科學研究期刊,也就是The 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Dermatology (JID) 。在此之前,皮膚科學的相關研究報告,分散於各種非皮膚科專題的期刊文獻中。
「臺灣研究皮膚科醫學會」之英文名為:Taiwanese Society for Investigative Dermatology (TSID),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於提高皮膚科學的水準、促進皮膚科學研究與臨床應用,並負有聯繫國際性研究皮膚科醫學的團體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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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引用自台灣研究皮膚科醫學會官方網站 http://www.tsid.org.tw/
自1980年代起,皮膚科學的基礎研究逐漸獲得重視, 先後於北美、歐洲與日本等國家分別成立了研究為主的皮膚科學會:
- 94年12月1日檢附申請書、章程草案、43位發起人名冊…等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向內政部提出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
- 95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30849號函准予籌組。
- 95年3月26日召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11人,組織籌備會,並由余幸司教授擔任主任委員。此次會議並決議通過章程草案及會員入會申請手續。
- 95年3月29日登報(民眾日報)公告徵求會員。
- 95年4月23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審定會員資格並通過個人會員九十七人;確立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及理監事選舉方法。
- 95年5月28日假高雄縣正修科技大學人文大樓視廳教室八樓召開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第一屆理監事選舉,並於成立大會當天接續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臺灣研究皮膚科醫學會」英文名為:Taiwanese Society for Investigative Dermatology (TSID)(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高皮膚科學之水準,促進皮膚科學之研究及臨床應用,及建立國際性研究皮膚科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皮膚科學研究事項。 (二)關於發刊研究皮膚科學術雜誌及其他刊物事項。 (三)關於舉行皮膚科學術研討會及其他討論事項。 (四)關於會員之聯繫及意見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大學畢業、具有皮膚科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學研究經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 凡本會正式會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加入本會至少十年以上者得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三倍該年度常年會費,即成為本會永久會員,無須再繳交常年會 費,與一般(正式)會員享有相同權利。 (三) 名譽會員: 凡對皮膚科學之發展有特殊貢獻者且曾擔任國內外醫學院教授或主任之資歷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需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 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 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 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 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二、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屆理監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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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理監事名單 | |
理事長 | 紀秀華 |
常務理事 | 李志宏、楊仁宏 |
理事 | 蔡呈芳、林頌然、王德華、陳國熏、張中興、劉扶東 |
常務監事 | 楊國材 |
監事 | 林瑞宜、朱家瑜 |
後補理事 | 藍政哲、廖怡華 |
秘書長 | 戴仰霞 |
副祕書長 | 洪楨邦、洪千惠 |
第二屆 理監事名單 | |
理事長 | 紀秀華 |
常務理事 | 許漢銘、楊仁宏 |
理事 | 林頌然、張中興、陳國熏、吳孟澤、蔡呈芳、王德華 |
常務監事 | 楊國材 |
監事 | 王莉芳、林瑞宜 |
後補理事 | 宗天一、洪宏翔 |
後補監事 | |
秘書長 | 詹智傑 |
第一屆 理監事名單 | |
理事長 | 余幸司 |
常務理事 | 許漢銘、紀秀華 |
理事 | 吳孟澤、陳文杰、蔡呈芳、張中興、楊仁宏、宗天一 |
常務監事 | 林瑞宜 |
監事 | 王德華、楊國材 |
後補理事 | 陳國熏、劉漢南、洪宏翔 |
後補監事 | 李定達 |
秘書長 | 王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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